最近,笔者承接一起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于大量的工作、材料的整理等工作原因,网站没有及时整理更新,首先对关心本站的网友表示歉意。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笔者对于该类型的案件感触颇深,借此谈谈自己的心得。
目前,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方式。其途径主要有两种:一、行政认定。即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进行认定。其主要负责部门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司法认定。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进行认定。
办理该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选择认定途径。但在选择的同时,笔者通过各方面的打听,了解到目前许多地方对于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承认,当地工商局不予授牌,也不给予特殊的保护。这使笔者感到不解,究其原因:一、司法认定结果并没有通知当地工商部门;二、司法认定数量超过了行政认定,认为达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不论其原因何在,但从法律上来说,实践中区别对待等同于抹煞司法认定的效力,值得商榷:
一、两者的效力不应区分
在选择何种途径进行认定,是由“个案”来决定的。法律既然赋予了两种途径,商标权利人选择何种途径进行认定,其认定结果,地方不应当否认。应当同等对待。
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司法认定的效力更高
即使被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的商标,法院有可能撤销其驰名,类似判决皆有。可见,行政认定并非终局,而司法认定的终局性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效力应当更高。
也许正是企业误将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地方政府误将驰名商标当成“政绩考核”,使得行政部门与审判机关出现碰撞,两者和谐还须一些政策、法律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