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与本诉相对应的概念,只有出现反诉,原来的诉讼才称为本诉。是指在诉讼的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同一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本诉原告请求的独立反请求。
关于反诉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首先,认识上不要产生误解,不要把反诉与抗辩混同。
反诉虽然也具有对抗性的特点,但其不同于诉讼中的抗辩,也即反诉请求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本诉的被告完全可以以独立的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而法庭的抗辩有时不能单独成为一个诉。
2、能够形成反诉,须与本诉的请求具有牵连性
列举两例说明:
例一:甲要求乙支付货款10万,乙向法院提出,甲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造成自己损失8万元。乙提出的请求即为反诉。这种情况反诉请求与本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抗的不同请求。
例二:甲基于建设合同向乙主张建筑工程款80万,乙向法院提出,在此过程中,甲向乙借用了价值50万的建筑材料。这种情况并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毕竟存在牵连关系,所以,可以形成反诉。
3、提起反诉的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实践中有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才想到提起反诉,这时,一般法院不会处理,即使处理,也是调解,如对方不同意调解,则只能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