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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本解释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其被誉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之一。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该解释,呈现如下亮点:
1、该解释规定了公开悬赏应兑现:即如果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悬赏人应当支付。
2、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等同于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这一民间的摁印做法得到了法律确认。
3、对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认定作出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可以认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已尽合理提示义务。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4、规定了一种缔约过错责任:需要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在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情势变更引入了司法解释: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对合同订立的基础产生了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出现显失公平。该解释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可以变更或解除。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6、对违约金数量作出了规定:规定了违约金约定过低时,增加的限度以实际损失额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减少。此也正是合同损失填补规则的体现。
 
(来源:合同法律服务网 http://www.qinfulawyer.com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